(三)加分
在2016年至2018年全县九年级学业水平考试中,获得当年全县学科成绩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在笔试成绩后分别加3分、2分、1分。三年中,连续担任九年级学科教学的教师,若有获得当年全县学科成绩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学科笔试成绩加上加分,为报考对象的最后成绩,最后成绩在县教育局一楼大厅再次公示。
(四)资格复审
在成绩公示期间,同时由县教育局对初步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体检和复审合格者进入选岗程序。
(五)选岗
报考对象以最后成绩按由高到低顺序公开选岗,最后成绩相同的,按照教龄长者、学历高者、少数民族、女性、年龄长者的先后顺序优先选岗。
选岗时间:2018年8月24日下午3时;选岗地点:镇雄县教育局五楼会议室。
(六)拟聘
1. 入围选岗人选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统一办理调动手续。实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本人试用期,当事人返回原单位工作。
2. 入围后放弃录用者,3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同类选调。
八、组织领导(略)
九、工作纪律
(一)凡是符合选调范围、选调条件的教师,所在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出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选调教师所在学校出具的各项证明材料,必须有经办人和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三)选调工作期间,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选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实,属校长和其他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和其他党政纪处分;属工作人员的从重给予党政纪处分;属报考者的,在从重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同时,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
1. 用暴力、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碍选调工作的。
2. 伪造有关材料、证件、数据或违反选调原则的。
3.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无理缠访或应回原学校工作而不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
5.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事项
(一)从选调工作开始,到试用期间都属于资格审查时间。在此期间,若当事人被举报并经查实,或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证件、证明材料有疑问并经查实有虚假的,取消当事人的报考或试用资格,当事人返回原学校工作。
(二)若选调学校无拟聘人员相应职称等级岗位,则由选调学校按有关规定考核确定拟聘人员职称等级岗位。
(三)选调工作期间,报考对象车旅费自理。
(四)各项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原标题:镇雄县2018年城区学校公开选调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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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教育局
2018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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