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7年1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 。
原标题: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17年1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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