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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秋季江苏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2017秋季江苏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8-29 18:10:46| 来源:宿豫区人民政府

注意:往届毕业生、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

6.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高等学校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6)1999年之前(不含)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8.曾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于受理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前补齐。

七、体检时间

拟于10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待现场确认时一并通知。

八、其他

师范类毕业生或已受聘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各认定机构受理时间内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1.师范类毕业生已在相应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实习满一学期并鉴定合格;已受聘特殊教育学校相应岗位人员应与特殊教育学校签有正式聘用合同(非事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并已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具有良好的道德表现。

2.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工作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该测试只安排在上半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免于测试。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体测试工作由省语委办安排)。对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作等级要求。

5.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其他相关信息,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宿迁市教育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或“组织人事”栏目及有关县(区)教育局网站上的公告。

九、政策咨询电话

宿豫区教育局:。

原标题:宿豫区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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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封面

宿豫区教师资格证书照片粘贴页

宿豫区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宿豫区教育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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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z1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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