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进行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
乌兰浩特市第一、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进行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
进入体检的应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各岗位应聘人员参加体检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3、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各岗位应聘人员的考察工作由乌兰浩特市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
6、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7、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8、考察工作结束后,负责考察的单位要将考察和体检情况书面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9、对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缺额(放弃或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十)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报名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4、对公示后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依次递补。
5、各用人单位根据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聘用通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在报名网站发布。
报名电话: 乌兰浩特市人社局
原标题:2017年乌兰浩特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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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乌兰浩特市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计划表
兴安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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