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面试成绩统分
(1)由面试考务工作办公室完成统分工作,确定考生的最终成绩。
(2)面试时如出现缺席、迟到、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
(3)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进行面试时,确定入闱体检人员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第一步,按赣教师字[2017]3号文件明确的面试人员的比例,确定该岗位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计划数;第二步,按总成绩排序,在规定比例招聘计划数额内的拟聘人员可入闱进入体检环节;第三步,其余未入闱体检的面试人员,按总成绩排序,在剩余计划数额内确定拟聘人员,但确定的拟聘人员面试成绩应达所在面试考场全部考生的平均分(零分考生不列入计算平均分范围),低于平均分的,将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如某岗位6个招聘计划,10人入闱面试,按1:2.5的入闱面试比例,则确定该岗位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为4个,10人当中总成绩前4位的考生入闱体检,另未入闱的有6位考生,剩余计划数2个,按总成绩排序,前2名考生可入闱体检,但必须面试成绩达到所在面试考场全部考生的平均分(零分考生不列入计算平均分范围),如低于平均分的,将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2个。如某岗位1个招聘计划,2人入闱面试,按1:3的入闱面试比例,则确定该岗位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为0个,按总成绩排序,第1名考生可入闱体检,但必须面试成绩达到所在面试考场全部考生的平均分(零分考生不列入计算平均分范围),如低于平均分的,将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4)同一岗位入闱面试考生原则上在同一面试小组面试。如同一岗位面试人数较多(入闱面试人数超过25人),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交叉分组,分为若干面试小组。同一岗位考生分为2个或2个以上面试小组进行面试的,应对面试小组的面试成绩进行修正。修正公式为:考生最后得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公式中计算平均分时,应先去掉异常值(畸高、畸低分),再去掉1个最高分和最低分。
5.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按照赣教师〔2017〕3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幼儿园教师岗位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为: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
例如:中小学教师岗位笔试两科总分200分,考生实际得分12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而考生实际得分为80分,则:考生最后总成绩折合百分制成绩为120×(50÷200)+80×(50÷100)=30+40=70分。
幼儿园岗位笔试成绩总分100分,考试实际得分6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而考生实际得分为80分,则:考生最后总成绩折合百分制成绩为60×(40÷100)+80×(60÷100)=24+48=72分。
(七)体检
1.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最后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并在南昌教育信息网及各县区教体局网上公布。入闱分数末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优先,若面试成绩也相同的按学科专业知识成绩高的优先。
2.由市县区人社局、市县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本系统人员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空额岗位,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八)考核
1.市直学校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安排进行,县(区)学校考核工作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安排进行。通过调查了解或查阅档案的形式,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考生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参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3.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为500字左右。考核结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不良反映的要核实清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招聘资格。
4.因放弃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空额岗位,不再递补。
(九)选岗及公示
1.考试、体检、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报考未到具体学校岗位的考生,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男性岗位与女性岗位一并排序)依次选定岗位。如遇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优先,面试成绩仍相同的,笔试专业成绩高的优先。经南昌市中小学(幼)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昌市人社局网、南昌教育信息网及各县区教体局网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未通过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2.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下达聘用批复。各县区、市直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南昌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随聘用报告等材料一同逐级审核上报,并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存入个人档案。聘用人员于2017年秋季持证上岗,服务期不少于5年。
(十)聘用
1、公开招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工资、福利、社保等均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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