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须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的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单位一同做好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课题组的实验安全条例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规范聘用行为,保障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正常的年度考核范围;聘用期满考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左右进行。考核工作由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和科研项目组组织开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征询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不允许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对考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须及时通知科研项目组、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并在入学前办完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经科研项目组和二级单位同意,科研助理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但不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来校工作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学校面向社会招聘人事代理制条件的,经科研项目组和二级单位同意,并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可进行应聘,应聘成功的,需根据新聘岗位工作要求变更合同。
第四章 薪酬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助理薪酬待遇具体标准由科研项目组根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并结合科研助理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调整,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4000元/月、硕士研究生毕业3000元/月、本科毕业2500元/月。科研助理的薪酬发放按照学校工资的发放程序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和本人按苏州市规定缴纳,缴费基数按相应岗位学校规定的薪酬待遇标准确定,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缴。科研助理不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或科研启动费中筹集,所需经费根据科研助理的合同期限核算,从订立劳动合同的15天内划入学校财务指定账户。从科研启动费中筹集经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鼓励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苏大科〔2009〕16号)文件终止执行。
原标题:苏州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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