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教育局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确认申请人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3.思想品德鉴定工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有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该表由工作单位填写;没有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该表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填写(村委会、居委会鉴定的一律无效)。
4.体检工作。严格执行《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黔教人发[2004]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 的有关规定。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5.申请人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到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6.现场确认。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务必于2017年5月15日前到县教育局人事教育科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②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④《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或《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幼儿园)》;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社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填写);
⑥完成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的证明材料;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⑧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⑨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⑩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
(四)认定阶段(2017年5月16日-6月30日)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中“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4年(含2014年)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规定,2013年(含2013年)以前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类别与所学专业相同的,不需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见附件四)。
2.认定机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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