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用及管理办法
1、受聘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由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受聘期内经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合同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教师享受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同等待遇,所有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纳入岳普湖县财政供养人员,地方政府负担其工资、福利等费用,享受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同等待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按自治区及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3、受聘教师可提供公租房一套。
4、受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者,实行一年一聘制。聘期未满不得调离本县。聘用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经专项考核合格后,可优先纳入国家编制。
5、为保证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聘用人员的合同内容、考核、解聘辞聘、人事争议等事宜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执行。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由岳普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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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岳普湖县2017年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学前三年双语教师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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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岳普湖县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xls
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教育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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