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和解决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2016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6〕11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字〔2016〕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第二次公开招聘教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四)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不限年龄;其他人员应聘的,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80年11月23日至1998年11月23日期间出生)之间;
(五)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须经教育部认定具备同等学历、学位;
(六)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须在2016年11月23日前取得;
(七)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报考,须经本人工作单位和区(市)教育局人事科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信函;其他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信函;已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符合上述情况的考生须在11月25日12:00前将信函或证明交市教育局人事科(枣庄市新城区和谐路690号市教育局大楼502房间)审核。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或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
(八)具备以下情形者不能参加应聘。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能参加应聘。
其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参加应聘。
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因从事有偿家教,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及学校的临时代课教师因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属实记录在案的,不能参加应聘。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招聘岗位和计划及具体要求详见《2016年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第二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汇总表》。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市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招聘简章、招聘岗位和计划在枣庄人事考试网()和枣庄教育网()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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