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审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职责:
1. 核实确认点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2. 核对网上填写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3.在网上对申请人给出初步初审意见:合格、暂缓、不合格、不在范围内、无证、申报未受理。
4. 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
5. 按要求汇总、整理资料。
(五)复核
衡阳市教育局对市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初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所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报省教育厅。
(六)终审
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七)注册办结
根据省教育厅的终审注册结论,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注册办结工作:
1.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申请表一份返还学校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2.打印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加盖公章。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学校。
3.将所有相关的电子资料、纸质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八、相关要求
(一)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单位应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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