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宿州市的中国公民。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四)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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