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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17:47:41| 来源:教师考试网

权利与责任就如同一个同卵的双胞胎兄弟,总是相伴相生。学生,一个特殊的权责权责主体,因其角色的多重性而带来其权责的多重性,即,学生不仅享有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还享有其作为学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受教育权)。下面将对学生所享有特殊权利(受教育权)进行详细解读。

受教育权,作为学生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主要是以案例性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且案例范围都较有规律: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完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有哪些情况会侵犯到学生的这一权利呢,主要涉及两个主体---家庭和学校或教师。在家庭方面,主要表现为父母因为了不减少家庭劳动力等原因不让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的;在学校方面,一是拒不接收有残疾但能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生入学或拒不接收非户籍所在地或无户籍的学生入学的,二是当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而随意开除学生的,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收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要承担起相应的任务,使未成年人都能获得最基本的教育。

学习权,学生的学习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参加教育教学权(上课的权利)、写作业权和参加考试权。我们在看段子的时候会经常出现“小明,滚出去”或“小明,到走廊罚站”等情况,我们的娱乐的同时也到意识到这是侵犯了学生的上课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包括学校或教师让学生去听与教学无关的讲座或是让学生参加一些商业性演出而影响正常上课呢,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上课权。我们在学校期间上课权时常会被侵犯,然而我们写作业的权利应该一直没有被侵犯过,虽然我们希望偶尔能被侵犯一次。而参加考试的权利有些同学确是被侵犯了的,比如老师怕班级的倒数三名会拖班级的后腿而不让其参加期末考试的,或者在中考前期,学校怕影响本校的升学率而提前分流一些学生的,他们的考试权都是被侵犯了的,却由于我们当时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个受教育权就是公正评价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在学业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毕业后能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一般情况下,对于中小学的学生在毕业后获得证书这一权利上基本没有侵犯的,其中一个方面原因是,我们本来对这些毕业证也不是很感冒,然而在学业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上,尤其是品行即操行评定上确实存在很多侵权行为,操行命定是指教师根据《学生守则》对学生在一学期内的学习、品德、劳动、人际关系等的评价,老师不公正的评价不仅对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严重伤害,同时也会影响学生的升学即在高年级学校老师心中的印象,使学生未入其校,却以埋下了恶名,因此老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时一定要公平、公正,以促进学生更好的发展为目的给予合理的评价,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而教师应个人偏见而给出的不公正评价,一方面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给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还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法律的制裁。

学生的受教育权不仅是教师招聘考试常考的内容,也是考生在以后从事教师这一岗位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希望我们的孩子能在诸位考生的教育下能够在权利不被侵犯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齐春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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