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答:(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答:(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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