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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09:54:19| 来源:中公教育

(二)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 击包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 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的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 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因挪用国家 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拖欠教师工资,是违反《教师法》、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 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1) 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2) 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

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想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事实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

执法机关及处理:

(1) 幼儿园教师凡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幼儿园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7条、第28条对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 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其中, 许多规定同《教育法》、《教师法》是一致的。既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因此,这里不一一重复,下面仅举5个典型的案例,以加 深印象。

1.园注册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共光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便招收了45名幼儿。区教育局在处 理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 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办员的基础条 件,该条例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即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12条规 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第27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 者备案手续"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必要的注册手续。然而,经调查,红光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就招生,违反了《教育法》和《幼儿 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75条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舍卫生安全设施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某乡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因儿童厕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学室外厕所。该园儿童家长向县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复儿童厕所,县教育局将家长反映通知幼儿园,要求尽快修复儿童厕所,但该幼儿园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该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确保幼儿安全的必备设 施。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将为小学生设计的,每个蹲位两个木制踏板间距为30厘米宽的公共厕所供幼儿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 关于"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0条关于"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 用房和厨房"的规定,妨碍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项关于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 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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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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