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施“特岗计划”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4.聘任期间,“特岗教师”因入伍、升学、录取公务员和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报同级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
5.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关心“特岗教师”的生活,要为他们提供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任教期间及探亲途中的安全。
八、加强组织领导
1.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事部门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实施“特岗计划”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定期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专题汇报本年度“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旗县、盟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加强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建立“特岗教师”网站,促进“特岗教师”网上交流,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加大“特岗教师”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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