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 “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按教育部教师[2009]5号文件要求,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
4.聘期结束后,“特岗教师”报考普通高校研究生,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
5.“特岗教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七、“特岗教师”的管理
1.“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聘任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2.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要对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经考核合格,当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今后,城市、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重新择业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近期考试 | 报名时间 |
|---|---|
| 2月10日 -17日 | |
| 2月09日 -6月28日 | |
| 2月10日 -16日 | |
| 2月10日 -14日 | |
| 2月09日 -14日 |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