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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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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 13:05:59|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六、相关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 “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按教育部教师[2009]5号文件要求,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

4.聘期结束后,“特岗教师”报考普通高校研究生,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

5.“特岗教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七、“特岗教师”的管理

1.“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聘任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2.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要对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经考核合格,当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今后,城市、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重新择业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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