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选聘)岗位名额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如出现总成绩分数相同,则依次按学历、职称、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2012年7月19日在 “渝北区教育信息网()”予以公布。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按要求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选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查。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渝北区教育信息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等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按报考同类别、同学校、同学科的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程序递补(均在聘用审批前)。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报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由渝北区教委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纪律要求
(一)招聘(选聘)工作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招聘(选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选聘)工作顺利进行。
(二)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在2012年8月10日前将教师资格证(指师范类专业考生)和毕业证原件交渝北区教委人事科审核;拟聘用的往届毕业生在2012年8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提交渝北区教委人事科审核;拟聘用的区外在职在编教师须在2012年8月20日前办结调动手续,将个人档案及工资、行政介绍信交渝北区教委人事科审核。未按时提供上述材料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聘用的学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聘用其他人员。
七、本简章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渝北区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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