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检、政审和公示。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的考生必须进行体检和政审,报考其他项目的考生只进行体检。体检时,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由各县(区)人社局、市林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报考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政审,政审工作由县(区)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政审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录用上岗。公示结束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要填写有关审批表,提供《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照片等有关材料。审核合格者办理安置(聘用)手续。录取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六、政策待遇
(一)被录用为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市、县(区)非参照事业单位工作,按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分别与市、县(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二)被录用为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分别与县(区)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三)被录用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乡镇农技站等涉农站(所)工作人员、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工作人员、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分别与县(区)卫生局、农牧局、文化局、林业总场、人社局签订聘用合同。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四)被录用为“就业援助”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上岗后实行聘用制管理制度,聘期三年。聘期内,每人每月由县(区)财政发放生活补助1200元。服务期满,自愿继续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综合考核合格者,经市人社局审批,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安排到乡镇非参照事业单位工作。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服务期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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