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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4 16:58:31| 来源:中国广州人事网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符合有关政审条件;

3、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安心工作,服从安排;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5、非广州市十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均须具备《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文)中第四条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二)岗位条件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9、2010届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

(1)具有与报考岗位科目相一致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应聘英语教师职位的须为师范院校英语专业或持英语学科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院校英语专业毕业生。

2、社会人员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且截至2011年7月31日止有在广东省省、市一级幼儿园连续任教且达规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具体要求见附件);

(3)本科及以下学历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8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或持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1日以后出生)。

(4)应聘英语、体育、美术、信息技术专业教师岗位人员必须持与报考科目相应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应聘者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者、本岗位专业业绩突出者、萝岗区户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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