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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关于2011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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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6 16:28:20| 来源:广元市利州区人事局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拟在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聘64名中小学教师。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事人才网[,下同]和广元市利州区教育网[,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完全符合招聘岗位相应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报考农村初中、小学教师的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科及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报考高中教师、城市初中教师和城市小学教师的人员,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应学科及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条件限制。

(5)在职在编教师报考,须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利州区在职在编教师报考,须在原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7)报考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31日以后出生)。

(8)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被辞退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曾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被解聘的。

(6)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

(7)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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