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政审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等额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 〔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其职位不予递补。
七、公示
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和区教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按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1年应届毕业生,如2011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及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证书,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渝中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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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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