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充说明
(一)应届毕业生,包括:
“201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指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008年和2009年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指非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或毕业后档案、户口都暂留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的,2008年和2009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上人员均不含民办学校正式聘用的人员。
(二)在职人员:不含本市(大成都)范围内的正式在编教师。
(三)“在职人员报考的,在领取笔试通知书时必须提供同意报考函”指: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考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函;人事关系档案存放在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管理的,由人才中心出具有关证明;民办学校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在领取笔试通知书时需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同意报考函和人事档案关系所在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未就业人员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考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招的全过程。有作弊或造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提供报考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报考资格。招考相关环节迟到30分钟以上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六)各单位招考岗位详情可登录成都教育人才网()和成都教育信息网()查询。未尽事项,请电话咨询各用人单位。
(七)本方案由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为维护招考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公招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成都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处,成都市人事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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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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