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录用:按照“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用人员及岗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对象必须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海宁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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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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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10年海宁市教育系统首批公开招聘新教师计划
2.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3.特长审定条件
海宁市教育局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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