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聘用与签约
1.确定拟聘用对象
参加考试的毕业生,根据总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对象(总成绩低于75分的不予聘用),低保及特困家庭子女(凭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若有不同意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处理,该学科的缺额,从该学科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者的总成绩要求同上);毕业生同时应聘两个单位岗位的以先确定聘用的单位为准,如未经先聘用单位的同意而放弃该校的聘用,则另一单位原则上不予聘用。
2.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即行取消聘用资格,不再替补。
3.签约
(1)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约,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缺额不再替补。
(2)已经和其他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必须在本局限定的时间内解除其就业协议,否则不予签约。
(3)签约时间:2010年3月底前。
四、已经签约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无效。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处分至毕业时未撤销的;
2.2010年8月20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因个人原因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硕士毕业研究生只有学历证书没有学位证书或只有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的;
3.加分后签约的毕业生,档案材料中无校级及以上毕业生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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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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