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第六条)
2.学校对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3.学校对待旷课等学生应采取的做法(第十六条)
4.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5.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四条)
6.送未成年人入工读学校的程序(第三十五条)
7.未成年人被收容教养期间的受教育权(第三十九条)
8.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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