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科学管理原则的。政府按照这个体制原则领导公安工作。
在加强党委领导、政府领导的同时,公安系统也同样需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业务领导。我们反对“垂直领导”时,也不应妨碍公安系统内部统一、高效的领导职能作用的加强,至于借口不搞“垂直领导”,而削弱公安系统上级对下级的宏观指导、业务领导、统一协同作战的职能作用,甚至认为可以指令公安机关去干职责之外的事,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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