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总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公安机关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50%的 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 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体检费用由考生负担。
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 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的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双眼裸眼视力之和1.0以上为合格。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 身高不低于158cm。体检需进行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 核对象。考核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考核工作在市招考办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考核,就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 察,并写出考察材料。考核若出现不合格或弃权的,则以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考试综合成绩为序,从到低分依次递补。公安机关职位的考核按《湖南省国家 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及人民警察政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录用
公示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有关审批表格,连同拟选对象的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分别报市招考办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新招录的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录取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后才能上岗。
录用审批时,未及时取得文凭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008年底。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的录用审批手续由招考单位负责办理。
四、组织实施
成立衡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事局七楼 704室,联系电话:(政策咨询)(考试事务)。整个招考工作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在衡阳市公开招考公 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未尽事宜,由衡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衡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和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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