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随意突破优秀比例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降低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三)机关主要领导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审核备案登记表)(考核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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