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培训。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只参加平时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非部门派出,但经部门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部门提供。
(七)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依据所在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八)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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