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公务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并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公务员主管部门、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确定各机关、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四)审核本地、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
(五)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或申诉申请。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
(三)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全面总结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四)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三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公务员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及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凡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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