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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A卷备考指南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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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17:06:02| 来源:中公教育 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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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的取得
  1.任职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任职方式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职务的履行
  1.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处分
  除《公务员法》外,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尽管此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其他公务员的处分大多也参照此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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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jcb_sang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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