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公国企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讲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国企考试。
【试题再现】中学生贾某在暑假时到张某开的饭店帮忙,张某答应到假期结束时将给其一千元报酬,假期结束时,张某以贾某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B.贾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数额应由其和张某共同协商
C.贾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贾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学生贾某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张某索要报酬的行为系纯获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此外,参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报酬数额方面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加以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试题在现】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签订2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共同决议。后王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一份金额为300万元的合同,王某的行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题中未告知相对人李某主观是否存在恶意,结合题干情景,推定其善意不知情。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签约,根据立法精神,虽然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但立足于保护善意的法律思想,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内部关系方面,该公司对李某承担了民事责任,可以向王某予以追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方法总结】:今年国企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方面考查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自然和法人。分析自然人时,一方面要把握年龄段,切忌将其与刑事责任年龄淆,另一方面注意从题干考虑自然人精神状况;分析法人时,首先,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法人不是人,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可以以法人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对外代表行为的责任承担由法人承担,超出公司章程的行为就内部关系而言,法人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你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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