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场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证明需法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资格审查后,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直接取消资格。聘用后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仅递补一次。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考场地点另行公告。
3.面试委托湖南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等于或少于招考计划数的,相应核减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只招1人的,不再核减招考计划数。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各科目单项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专卖稽查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色弱、斜视、内斜视;报考烟叶技术员、工艺配方职位的人员,要求无色盲、色弱。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聘用程序。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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