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签订及工资薪酬
1、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在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被取消聘用的,所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2、试用期结束后,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
3、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试用期工资按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岗位所承担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六、报名须知
1、报考人员须提供的证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身份证、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过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如实填写提交《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见附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4、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5、应聘人员在体检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解释。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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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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