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推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主持、推动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建设和完善;
6.拟订公司员工的薪酬和考核方案,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7.负责公司与政府之间的业务衔接和协调,重大市场经营决策报请董事会审议,经政府同意后实施;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1.深圳市市管企业、市国资系统内的企业人员:在市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担任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当人员),或在市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下属一级公司担任正职的管理人员;或在市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担任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当人员),或在市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下属一级公司担任副职2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2.深圳市内各区(新区)直属企业人员:在市内各区(新区)直属企业担任正职的管理人员,或在市内各区(新区)直属企业担任副职2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3.深圳市国企外的企业人员:在大中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当人员)(大中型企业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4.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历或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
5.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6.原则上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2017年4月30日)。
7.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工作业绩。
8.具备经济、金融、项目建设开发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9.具备一定产业拓展、城市服务运营或产业园项目开发、筹划以及园区经营管理经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报名: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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