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
从笔试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实际招聘人数与考生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同职位考生笔试成绩排名出现末位并列的,则同时确定为面试对象;实际遴选职位人数与实考人员数达不到1:3比例的,该职位报考人员全部进入面试,但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计分办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分数相加除以有效考官人数求得平均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面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 + 面试成绩×40%
笔试折合成绩、面试折合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八、体检
(一)从面试考生中,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实际遴选职位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职位考生综合成绩排名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折算前)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笔试成绩(折算前)仍相同的,以专业优先进入体检。
(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三)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0〕19号)规定执行。
九、考察
(一)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取消其遴选资格。
1.受党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限内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的;
3.近两年年度考核中有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年度考结果为不定等次的视为称职或合格)
4.不符合本次遴选范围对象所需报考资格或条件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遴选的其他情形;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考察后,由遴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向组织推荐,组织审定为不合格的;
(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经本次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递补,若需递补,按体检环节第1条进行顺延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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