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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滨州市博兴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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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雇员不得提出辞聘:

1、受到纪检或司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2、从事涉密工作且涉密期未满的。

3、从事科研、设计、工程建设、预决算等任务的技术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4、掌握享有专利的技术资料、图纸,而未交接清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辞聘或解聘的,解除聘用关系,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为解聘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受聘的政府雇员在聘用期间达到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与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按照县编办审批通过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现行经费渠道拨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原标题:博兴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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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z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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