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三条 政府雇员分为三级:一级雇员、二级雇员和三级雇员,三级最高。
第十四条 政府雇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标准见附表2),岗位工资按雇员试用期满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雇员学历或职务(职称) 确定。政府雇员试用期满后,大学本科学历,按一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1级执行;大学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按二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1级执行;硕士研究生按二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5级执行;博士研究生按三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10级执行。
奖励工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份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发放雇员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岗位工资的100%。
第十五条 对连续聘用的雇员,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下个聘用年度起,薪级工资增加一个档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政府雇员假期待遇与单位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经费自理单位雇员工资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不变。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雇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县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调整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雇员受聘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其中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政府雇员受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六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政府雇员的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政府雇员的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派遣、考核、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职金缴纳等。
第二十二条 雇员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办公室统一代理。
第二十三条 招聘政府雇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三个月,雇员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试用期考核,由本人报送试用期的个人总结材料,用人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雇员考核工作;建立以试用期考核、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综合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雇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调整工资待遇,以及续签聘用合同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与受聘雇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和双方的责、权、利,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聘用期限
2、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3、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岗位管理要求和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一式两份,政府雇员本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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