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及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非在编),并按规定由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金,由聘用单位承担发放。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不予聘用。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三年,期满聘用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期满经考核,表现优秀者,可续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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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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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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