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竞选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参加竞选人员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3、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能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6、在本县任满一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大学生村官;任村(社区)正职满3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1967年12月31日后出生)、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职村为二类村及以上等次的本县在任村(社区)正职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含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和受到治安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两年以上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终结的;
5、2012年1月1日以来受到警示训诫的;
6、其他法规规定不宜报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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