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人选的政治品质、管理能力等。
(五)决定任职人选。教育部党组讨论决定各公选职位拟任人选,并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和职位所在高校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公选结果。公开选拔任用的校长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校长工作办公室)
邮 编:100816
电 话:
电子邮箱:
本公告由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校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校长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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