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
(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4)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实绩突出;
(5)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7)身体健康。
2、任职资格:
(1)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2)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需任副科级领导以上职务满2年;
(3)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需参加工作满三年以上;
(4)报考职位的专业应当干过或管过、学过;
(5)大学生村官必须连续服务满两年以上,选调生需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必须是目前在岗人员;
(6)公选职位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计算年龄时间截至2012年5月5日。
计算任职时间截至2012年5月5日。
3、具体职位要求(见附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不符合公选范围和资格条件的;
(5)其他不宜报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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