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相关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对报考人员的《报名登记表》和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合格者发准考证。经复审获得考试资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同时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经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8:1。凡获准参加笔试的人数不足8人的职位,该职位不再进行选拔,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
(四)笔试。笔试统一定于4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务工作由县区委组织部负责。笔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度,特别是运用有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评卷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5: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面试。面试定于4月下旬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务工作由相关县区委组织部负责。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突出检测应试者解决岗位工作中实绩问题的履职能力。
综合成绩按相关县区公告要求进行计算,并通知本人。
根据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按照考察人员与选拔职位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个职位的考察人选。考察前对考察人选进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有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六)组织考察。相关县区委组织部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按相关县区发布公告的要求,提出该职位人选的排名顺序。
(七)研究决定。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具体职位要求,由相关县区党委研究决定任用。
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经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可以空缺。
(八)任前公示。由相关县区委组织部按规定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九)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后,对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公布选拔结果。
对竞争性选拔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或挂职二年,试用或挂职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或挂职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适当安排工作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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