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拔的纪律和监督
1、区公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委和其他有关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程序,严守纪律,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应按有关规定回避。有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任职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任职:
在笔试、面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公选过程中,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威胁、欺骗等形式对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官以及参加民主测评的单位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
用诬告、造谣中伤等手段诋毁、攻击其他竞选者或他人的。
3、整个公开选拔工作接受区纪工委(监察局)的全程监督。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公选办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12380
洪江区公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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