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基常识 > 法律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进入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12-14 14:03:05|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冯苗苗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部分中的用益物权里增加了居住权,更加体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定位。现中公教育老师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内容,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为要式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原则上是无偿行为,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三、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

(一)属于用益物权;

(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三)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四)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

(五)具有一定的专属性

四、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及期限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生活居住需要对住宅占有、使用;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原则上无收益权;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练习题

1、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居住权。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为要式合同。本题说法错误。

2、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C、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行为

D、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ABCD。解析:居住权属于新增用益物权,A项说法正确;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B项说法正确;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行为,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说法正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D项说法正确。

(责任编辑:liqian)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