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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16:26:14|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的复习备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整个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担保物权问题对于很多学员的复习备考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在此,给大家进行一下总结,帮助大家复习备考。

一、担保物权概述

复习备考中,涉及到的担保方式总共有五种: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即物保 ;一种人保(保证);一种钱保(保证),其中,担保物权地位最为重要。担保物权的核心是以物为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物拍卖、变卖、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考点

首先,在事业单位中,担保物权最常考查的是对于三种担保方式的区别。简言盖之,抵押权无需交付,质押权必须交付给对方,至于留置权,很多考生总会将其和质押权相混淆。留置权需留置权人事先合法占有该物(如甲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修手机的乙),而后由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便可以享有留置权。换言之,在起初占有该物的时间点乙不享有留置权,后来才享有;质押权则不然,双发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物一旦交付给对方,对方即享有了质押权(如甲借乙一万元钱,甲用自己的电脑进行质押担保,则电脑交给乙时乙便享有了质押权)。在考试中,当题目描述一种具体的担保方式时,考生可以从上述角度加以区分,选出正确选项。

其次,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约定,抵押权和质押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正因为如此,当一个物上既有抵押权质押权又有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受偿,此担保物权第二个重要考点。

再次,因抵押权无需交付,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故称其为“担保之王”;仅动产和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权,不动产不可以设定质押权,留置权则只能为动产。这是三个担保物权在对象上的不同。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担保物权这一知识点最可能涉及的考点主要有这三个,希望大家一一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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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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