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基常识 > 法律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继承法高频考点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继承法高频考点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9-29 17:58:30|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继承法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在考试中占比不大,复习难度也不大,主要把握以下重要考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

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遗嘱继承即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明确在其死亡后,将其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取得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指在不能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顺序与份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的遗嘱。

3.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遗嘱。

4.录音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5.口头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中,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法定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祝大家备考成功!

更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责任编辑:zgsydw_qifei)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