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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强制措施:
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
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
⑴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性措施。(注: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⑵取保候审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
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
⑴监视居住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会没、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予以逮捕的情况: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
作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开2次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会见2次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遭严重后果的,或2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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