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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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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16:55: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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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强制措施:

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

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

⑴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性措施。(注: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⑵取保候审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

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

⑴监视居住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会没、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予以逮捕的情况: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

作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开2次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会见2次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遭严重后果的,或2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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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lj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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