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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18:31:09|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

(c)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为各种行为。

b、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B、子女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3款

a、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b、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c、婚姻法第20条规定,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d、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私生子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一般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由生母加以证明。生母与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给付抚养费。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亲兄妹,不是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但是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血亲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内容体现在很多司法解释中,因此显得很繁杂。但是血亲经常与《婚姻法》和《继承法》相结合在一起考试,因此难度骤然提升,希望各位在备考的过程中注意基础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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