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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责任(二)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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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11:10:49|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责任(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7)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9)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10)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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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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